更新日期:2023年01月09日
【案件回放】车老师是一名农夫工,他在王老师担任项目经理的某工地工作。项目竣工后他多次向王老师讨要拖欠的劳务费,王老师却以本身只是项目经理为由推诿责任。无奈之下,车老师将王老师诉至法院,要求付出拖欠的工资款5.6万元。王老师辩称,本身只是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车老师应向承包单位索要劳务费。为此,王老师还提交了承包单位任命其担任项目经理的文件。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王老师虽然提交了承包单位的任命书,但其是项目的现实承包人,与承包单位名为“任命”,实为“挂靠”关系,除证人证实外,也自认已经向承包单位交纳了质保金。现车老师所带领的施工队现实已完成了项目的相干工作,王老师理应向其付出劳务费。最终法院判决王老师向车老师付出悉数的拖欠款项。
【律师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吴凤颖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路建筑工程施工中基于“挂靠”关系承揽到施工项目,聘用施工队完成,完工后拒付工资报酬引起的劳动纠纷。
一、什么是建筑业的挂靠?
就建筑业而言,“挂靠”是通过“借照”实现对外承接工程的举动。详细讲,被挂靠企业许可其他企业或天然人使用本身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运动。在挂靠举动中,一样平常是挂靠方行使的是有天资企业的天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支出的是向被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王老师虽然名义上是项目经理,但其却向承包单位交纳了质保金,这个质保金其实就是一种向现实承包单位付出的变相的管理费,再加上证人证言,因此法院认定王老师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名为“任命”,实为“挂靠”关系。
二、因挂靠关系签订施工合同的举动无效。
《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天资等级允许的营业范围或者以任何情势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情势许可其他单位或者小我使用本企业的天资证书、业务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目的诠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天资的现实施工人借用有天资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举动无效。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样平常都认定为无效。
三、如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王老师有任务付出劳务费,也有权利要求发包人付出工程价款。
本案涉及两层关系,一是王老师与车老师的劳务合同关系,二是王老师与承包单位的挂靠关系。本案审理的是王老师是否应付出车老师的劳务费题目。法院依据事实已经认定了车老师与王老师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且保质保量完成了相干工作,故判决王老师向其付出响应劳务费。
作为挂靠单位、现实承包人王老师主张的工程款,假如项目经完工验收合格,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目的诠释》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出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撑”之规定,要求发包人付出工程价款,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王老师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