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3年01月09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间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天资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关照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天资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天资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天资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详细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天资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用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美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用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强对施工现场重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增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举动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举动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休业整理、降低天资等级、吊销天资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举动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停息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小我不良举动记入名誉档案并向社会宣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关照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天资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天资
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一、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二、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三、将“1.4.2二级天资(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2二级天资(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四、将“1.4.3三级天资(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3三级天资(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